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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拆迁中,这些情况下是可以复议或诉讼的!

时间:2019-10-14        阅读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生活中,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之为“民告官”,是维护老百姓自身合法权益的“晴雨表”。

  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不断的增多,其中涉及较多的就是征地拆迁领域的案件。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民生的大工程,很多征收项目都具有公益性质。这种征收项目如果依法实施征收,那么不仅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也可以促进城市进一步的发展。

  但不少人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实施商业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让他们陷入生活的困境。于是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都会咨询专业律师,委托律师将相关部门人员告上法庭。那么,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呢?

  一、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 补偿协议订立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超出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范围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 违反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幌子,实际进行商业拆迁建设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被征收人觉得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评估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或是对评估形式、结果不满意以及评估遗漏附属物和空地及院落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与权、建议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补偿标准过低,或是不能确保居住条件有改善、除低生活水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没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或是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 对复议机关所作出的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后不进行公布、不征求意见(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遇到断水断电等逼迫拆迁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 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旦遇到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以及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都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也要注意维权期限,否则可能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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