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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拆迁时,补偿面积究竟应该按照哪个来计算?

时间:2019-09-12        阅读

  很多被拆迁人会经常咨询“律师啊,咱们房子在拆迁的时候究竟该按照哪个面积来补偿啊?”,“我家的房子建了两层,可拆迁方说就只给补偿一层的费用,这合不合法啊?”等等类似的问题。而今天,凯诺律师就“房屋拆迁时,房屋面积究竟应当按照哪个来计算?”这个问题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回答!

  在拆迁补偿中 ,一般房屋面积应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转文件或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接下来,凯诺律师就为大家列举两个房屋拆迁时常见的情况。

  第一、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明上的面积

  此类情况很常见,很多人为了住的更加宽敞舒适,会对自家房屋进行扩建,而这种情况在拆迁时就会出现纠纷,拆迁方明确表示不予补偿多余的房屋面积。此时,最为被拆迁人就开始着急了,不禁想明明都是房屋的一部分,为什么多出来的就不给补偿呢?

  那么,在遇到此种情况时,我们究竟能不能拿到“多余面积”的补偿呢?

  拆迁中,当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除此之外,作为被拆迁人还需要知道的是有些房屋因年限久远,在建造时并未能够取得相应的产权证明的,拆迁方也并不能够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更加不能在拆除时还不予补偿。

  拆迁律师在此处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此类的房屋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认定,便一律认定为违建是不合理的。所以,在遇到自家房屋在拆迁时不小心被认作为违建时,一定不要自乱阵脚,并且不可盲目的听从拆迁方单方的话语。既然被认定为违建,那你就可以要求让他拿出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的文件来。而此时,作为被拆迁人的你是可以及时的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房屋实际面积超出的还是没有证的房屋或者被拆迁方认定为违建的,我们都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只有经过官方的合法认定后,房屋究竟该如何补偿,就能一清二楚了。

  二、评估测量面积小于房产证上的面积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测量房屋面积时,常常会减少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测量面积小于房屋产权证明上的面积,以至于最后的拆迁补偿总数额将会减少。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规定

  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注意: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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