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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怎么选?谁可以选定?

时间:2019-09-09        阅读

  房屋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无论是什么项目的建设,都会涉及到评估,而且评估报告直接影响着拆迁补偿,且也是合理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那么评估机构要怎么选呢?

  评估机构的选择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做出,应当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

  不过实践中,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对于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实践中常遇见的几种选定方式

  1、自选式选定评估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

  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不过,自选式选定评估机构,有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估计结果。

  2、推举式选定评估机构

  这种方式在实践过程中较为常见,为了能够选定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有的地方会举行听证会,然后主动的推举出合适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

  但也要注意的是,在选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时要看该评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有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业务资质,另外还要看参与估价的评估师是否具有相应的估价资格证书,且还要看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上是否有参与该项评估业务的评估师的签名。

  3、抽签式选定评估机构

  如果说“推举式”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那么可以使用“抽签式”的方法由拆迁管理部门从待选的评估机构中抽签选定。

  当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而且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

  在房屋评估环节,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流程,包括: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每一个环节都是法定要求必不可少的,且每一个评估环节被拆迁人也都要积极的参与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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