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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拆迁方直接拆了房屋,他们要负责哪些事情?

时间:2019-08-01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一旦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签补偿协议的时候就会遭到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虽然说因强制拆除产生的恶性事件非常的多,但这似乎并没有让拆迁方就此停手,或是有所警觉。他们这种屡试不爽的拆迁行为,不仅损害被拆迁人房屋,而且连同室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一起损坏,给被拆迁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那么拆迁方把被拆迁人的房屋完就算了吗?

  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并不是。对于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只要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实施的强制拆除通常都要给予赔偿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自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后,只有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的司法强拆才算是合法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利进行任何形式强制拆迁的。

  此前,最高法就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强调,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违法拆迁损害百姓产权的责任人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后,第一任务就是索要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中,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强制拆除后,由谁负责举证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被拆迁人在遭遇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在诉讼时很难提供有效损害的证据。那么,强制拆除后由谁举证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在审理违法强制拆除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没有清点财产、进行公证或者评估而径直强制拆除的情况。当房屋遭到强制拆除以后,在一片废墟的情况下,即使是被征收人也很难提供损害的证据,因此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面对不合法的征地拆迁,作为老百姓,作为房屋产权人,我们应主动出击,合理合法的运用高效的维权方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更要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才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吃哑巴亏。

  除此以外,在本案中还涉及到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各种形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而在我国行政赔偿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不过在征地拆迁中通常都是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赔偿的。

  而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其次,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首选的赔偿方式,既符合赔偿请求人的要求也更为方便快捷;但其适用条件是原物未被处分或发生毁损灭失,若相关财产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违法拆迁时,切忌动用过激行为,避免不必要的后果。同时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有效行动,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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