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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为何大多律师首选“它”作为第一步!

时间:2019-05-31        阅读

  在征地拆迁此类案件维权中,凯诺拆迁律师就一直强调征收双方要信息对等,以此来查找征收方的违法点,这样才能方便后期因拆迁补偿引发纠纷时的维权工作。

  虽说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然而很多地方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将此次征收项目信息隐瞒或者未曾在当地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凯诺律师就此为大家带来征地拆迁中我们分别享有哪些知情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1、预征知情权

  含义:指在政府征收部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也就是征地依法报批前。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内容: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2、批复结果知情权

  内容: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土地补偿知情权:

  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由此可见,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在不同阶段分别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与听证权等权利。而在凯诺实践办案过程中大多数案件都与被征收人你现在所面临的情况一样,拆迁补偿不满意标准非常低,但是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最为关键致命的却是连最基本的征地信息与进程都不是很清楚,

  举个凯诺曾办理的类似经典案件,河北省某地尹先生,早些年间曾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荒地使用权合同,但在2018年当地县政府在当地并未进行征地公告也为提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就单方的由部分征收工作人员出面与尹先生协商征收补偿事宜。

  尹先生很机警,其认为征地是大事儿,但自己至始至终却从未见到正是的征收文件与相关材料,并且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也很不尽人意。对此,尹先生并未当场与之签订补偿协议。在此等焦头烂额的情况之下,尹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为其代理维权。

  相信正在阅读的你对当地的征收项目也存在诸多疑问之处。在本案中,面对征收部门征收程序的不规范从而导致当事人所能提供的材料甚少,在此等情况之下,凯诺拆迁律师采取最为负责的维权方式便是开展前期的调查后程序,也就是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此次征收的相关材料,进而找到征收方的违法之处,从而为后期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提供强有力的砝码,使被征收人由被动转为主动,占领主导地位。

  在征地拆迁此类行政案件中,维权的结果大部分都会以双方协商来终结,所以,在 此等结果之下,谁掌握的砝码重量大,谁就将会有可能赢得此次维权的胜利!所以,千万不要忽视征收文件以及相关公告的重要性,如果自己不清楚不知道此次征收项目的相关事项,可首选信息公开的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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