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凯诺拆迁律师:强制拆除报警不管用?没关系,我们的目的是这个!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凯诺拆迁律师:强制拆除报警不管用?没关系,我们的目的是这个!

时间:2019-05-30        阅读

  相信有好很多被征收人在咨询拆迁律师都会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自家房屋面临被强制拆除的话该怎么办?而被征收人都曾得到不同拆迁律师的统一回答:“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第一时间要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进行通话录音,要求警方出警制止暴力强制拆除行为。”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每当拨打110报警录音完毕后,却迟迟等不到警察的现身。直到自家房屋变成废墟,财物被毁坏埋藏殆尽之后,他们才姗姗来迟,而此时实施强制拆除的人员早就溜之大吉。虽说,在有些时候警察也会及时到达现场,但名义上是称在维持现场秩序与群众的安全,实际却是在协助拆迁方来阻止被拆迁人因强制拆除行为而激起的反抗行动。

  这时,许多被征收人面对如此情形不禁想:拆迁律师还是一如既往地让我们拨打110报警并录音,实在很怀疑其在征地拆迁维权方面的专业性!

  首     先

  凯诺律师可以明确的告诉众位被征收人一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是一种对公民合法财产肆意侵犯的行为,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遭遇此种情形时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由此可以看出,在遭遇违法强制拆除时只要被征收人报警,警察依法是必须“立即救助”并“及时查处”的。

  其 次(关键部分)

  本文的关键点来了,相信很多人都会不仅腹诽:你说了这么多,还是没有说清楚为什么报警?目的为何!

  接下来,凯诺律师就为大家详细解答此问题。在强制拆除发生时,让每位当事人报警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要让公安机关阻止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目的为了让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取证,以求能够为我们找到强制拆除主体,从而为起诉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这里的强制拆除主体就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机关部门,也是我们以后需要起诉的对象,只有在知道强制拆除主体以后我们才能够知道该告谁,此程序建议有律师的介入,避免因知道有效的维权方式后反而因告错对象而错失最佳合法的上诉期限,要真是这样就太得不偿失了!

  虽然,在公安机关出警期间也许他们并不会阻止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但无论其是否出警我们都可以以此作为突破口来进行过维权。

  案 例 解 析

  在凯诺律师团队办理的众多类似案件中,就有征收方因补偿事宜长期未商谈一致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并且当时凯诺当事人立即拨打了110进行报警,还以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但当地派出所却未进行任何调查处理,事后当事人维权时,他们只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且并未盖章。

  后在凯诺拆迁律师的建议下,当事人要求其就本次报警给予一个书面结论,故其才出具了《报案查询证明》和《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中回复报案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调查处理。

  面对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不作为,凯诺律师向上级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理由为当事人的合法土地及地上物被毁坏,属于公民财产受到侵犯,该不法行为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故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复议期间,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认为当事人被毁损财物的土地属于相关部门征用的地块,不属于报警人。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财物被损毁,该报警内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故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错误。同时,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应当加盖派出所的公章,而其加盖的是当地公安局的公章,故其程序错误。最终,复议机关上级公安局作出决定撤销了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以此作为突破口无疑是成功的,甚至有些当地征收方见事态不秒可能会主动私下与你协商,所以,千万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维权成功的途径。

  因此,遇见强征强制拆除不要怕,及时收集有利证据,您就有可以在最后的维权过程中理直气壮的对强制拆除强征部门说,“我有证据,休想抵赖!”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