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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要求复核和鉴定!

时间:2019-05-29        阅读

  实践中,房屋最终的价值是要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而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到底能拿多少补偿不是拆迁方说了算,也不是被拆迁人所能决定的,只有经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补偿。

  但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相关法律条例并不符合。因而,这种计算方法会给被征收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下面通过凯诺律师所承办过的一则案例我们来说一下!

  案情简介

  由于当地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对当地部分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福建某公司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之类,此后,有关部门就拆迁补偿一事与福建某公司进行协商,并且初步确定了1.2亿元的总体补偿价值,可是随后,有关部门开始以各种理由不断的压低补偿价,且有关部门也就该公司的整体不动产依据收益法估价方式进行过评估,估值为8000余万元,但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样的结果并不合理,最终导致双方就补偿一事始终没有一个实质性的结果。随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代理。

  介入到案件之后,凯诺律师认为,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且正处于正常经营期间,距离合作经营期限届满之时尚有15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存在撤销、迁移等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单方面作出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同时对该公司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合理。于是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该公司保住了亿元资产。

  律师说法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或是不服的话,可以及时的咨询评估机构。当然,被拆迁人如果对原来的评估机构有疑问或是达不成一致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或者,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评估注意事项

  在房屋征收中,评估环节至关重要,不论是程序上的违法还是方法上的违法,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被拆迁人如何才能在评估上不吃亏呢?

  第一点,注意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概据以上条例来看,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拆迁人协商而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

  然而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是由拆迁方私自指定的,这种直接剥夺被拆迁人权利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了解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以及及时的知晓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质。

  第二点,注意评估报告上是否有签字及评估公司公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报告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根据以上条例我们看到,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上应当要有两名以上具有资格的评估师的签字,如果没有那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被拆迁人可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第三点,注意拆迁方是否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也就是说,在最终的评估报告做出前,拆迁方应当将初步的评估结果公示出来,被拆迁人可在公示期内指出错误,有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更正。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拆迁方没有走这一步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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