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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房屋一遇拆迁便“违建”?这样做你可避免被强制拆除!

时间:2019-05-28        阅读

  以“拆违代拆迁”仍是拆迁领域中拆迁方屡试不爽的逼迁大招,时至今日,已有无数的被拆迁人遭此“毒手”,只落得一个被强制拆除的下场,最后不得不心生不舍但却无可奈何的离去。那么,在拆迁中被冠以“违建”之名,便就难逃被强制拆除无补偿的厄运吗?怎样才能避免被强拆?打官司又是否能赢?

  首先,遇到此种情况时不要慌,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来思考征收方的此种行为有何目的?并且是否合法?目的当然是要以正当的理由来强制拆除你家房屋,并且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的建筑是不予补偿的,也就是“零补偿”。建筑违章,但建筑材料是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既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所以,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维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篇幅原因,今日对于违建拆除补偿的相关事宜本文就不进行详细讲述了。

  其次,无论是否合法都应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以求找到维权突破口,来有效的阻止房屋被强拆的可能。主要是通过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合法撤销掉征收方下发的相关文件,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以此来阻止征收方强拆的脚步。

  凯诺律师团队就曾办理过诸多类似的案件,我们今天就拿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例子来给大家分析:

  案情简介

  四川省A县B村周先生在该村合法所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套。2017年年底,周先生所在的村庄面临拆迁,由于补偿不合理,所以并未签订补偿协议并予以搬离,周先生希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与征收方商谈补偿事宜,然而,在等待征收部门的协商意愿时,却被通知自家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并且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4月9日向周先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的周先生充满了疑惑,为什么住了多年的房屋一遇拆迁就变成了违建!随后,周先生便求助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针对周先生的案情,凯诺拆迁律师立即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准备工作,因时间紧迫,避免周先生造成更大的损失,凯诺律师针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其违法并予以撤销。

  办案思路

  首先,周先生的房屋是经过审批程序合法取得的,并且居住至今,其取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而此次A县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目的在于逼迫周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措施,而且在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规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故A县住建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对周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不符合规定,故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经过凯诺律师的强力辩论,A县政府审理决定将其撤销。因此,周先生的合法房屋避免了被强制拆除的局面。

  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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