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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征收基本农田怎么补偿?征收程序是什么?能不能在上面种果树?

时间:2019-04-19        阅读

  我们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基本农田在我国就占了很在的比重,且又属于高产优质的耕地。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定义,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去年,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了,要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

  那么能不能在基本农田上面种是树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其次,在《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中也提出了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5)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是不能在基本农田上面种果树的。

  可是如果因城市发展,需要征收基本农田时怎么补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要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施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迁方给的补偿不合理,无法保障被征收之后的生活,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吃亏。

  如征收基本农田,其程序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从以上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基本农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土地资源,在遇到实在无法避开的情况时,是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实施征收。如果在没获得审批文件时,征收方是不能直接征收基本农田的,一旦实施则意味着违法,就有可能背上法律责任。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是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工程,被征收人必须要认真对待,其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征收程序。在以往的案例中大多数案件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一旦征收程序上违法那么被征地人的补偿自然就不会太高。因此,一旦发现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时,一定要积极的向上级部门反映,同时也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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