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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村委会代替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私自出卖土地是否合法?

时间:2018-11-19        阅读

  我国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和另一种是国有土地,任何人或是任何单位就能够随便转让或是分配的。但凯诺律师经常能接到村委会私自转让土地给别人,村委会、乡镇要强行拆除房屋,村委会代签拆迁补偿协议等类的咨询,那么,村委会乡镇政府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吗?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委会私自出让出卖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签订的出卖协议

  因此,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村委会是无权出卖集体土的,也无权私自出卖土地,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买卖土地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是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遇到征地拆迁时,依照法律法规,村委会也是无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或是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过村民建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除外],需要进行征收项目的,要把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合法征收集体土地程序

  为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在征地报批后,还要向被拆迁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这些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是缺一不可,否则就有违法行为的嫌疑。

  村委会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其次,被征收人应当要注意,村委会虽然没有太大的权力,但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起着一定的作用。集体土地虽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关于征收的权益,应当归属于被征收人个人。尤其是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凯诺律师提醒广大百姓,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明确的委托下,就代替被征收人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这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协议,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或是认定无效,同时也要对文件进行留存或是进行拍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今年相关部门发布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村委会已成为了各地被查的重点对象。而且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也将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纳入国家监察,全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相关部门也明确表态,对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侵占人民百姓利益等问题,要严格查处,绝不姑息。

  作为平民老百姓,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乡镇部门是我们老百姓常接触的地方,也是为我们老百姓谋幸福的第一道线,对此如果发现其中有贪污腐败的行为或是违法行为,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的向上级部门反应,向有部门举报或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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