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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中,如若不公开这些信息,一定有问题!时间:2018-02-06 征地拆迁已是目前百姓心中最大的问题,一般来说,征地拆迁中信息公开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虽然,一些关键的信息并非必须公开,但只要当事人申请,政府都应当及时回复通知当事人。那么,哪些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呢?下面北京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吧! 哪些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在拆迁补偿方案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除了将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外,还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拆迁决定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在房屋的调查结果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向被拆迁人公布;在拆迁补偿情况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拆迁决定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拆迁补偿方案 包括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 包括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征拆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拆迁房源信息 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 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补偿安置信息 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安置的信息 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如若征地拆迁手续都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以此为突破点与政府进行谈判,占得谈判优势。那么,被征收人如何主动出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作为被征地人或者被拆迁人,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事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如果行政机关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相关的答复,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