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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司法强制拆除的程序——2分钟带你了解清楚!

时间:2018-02-06     【转载】   来自:律行天下   阅读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准许之后,如果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这也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司法强拆”,接下来带大家详细了解司法强拆的条件和期限。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

“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强拆”的条件

(1)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存在冲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而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能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事实上,申请“强拆”前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身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阻却性事由。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强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一种执行途径,《条例》将强拆权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执行方式的特别规定,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二者在此问题上并不存在冲突。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三、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  超越职权;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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