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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先斩后奏 知法犯法难辞其咎

时间:2018-01-04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梁先生系山东省A市B区人,其父在B区有一处房改房屋院落,2006年,梁先生的父亲去世,梁先生便合法继承了其父的房屋。2013年11月24日,A市政府依据A市国土资源局报呈的《规划设计条件》、《关于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X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8月12日,B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B区X号地块房屋征收通知》,告知B区政府要对X号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而梁先生继承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由于补偿偏低,征收部门又拒绝出示合法手续,梁先生始终未同B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B区政府对梁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奈之下,梁先生亲自北上,寻求律师帮助。经过打听,梁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律师,通过杨小燕律师的讲解,梁先生对征地活动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先生委托凯诺律所的杨小燕律师及时祯奎律师代理其案件。

【办案掠影】

通过和梁先生的沟通,两位律师初步掌握了此次征地活动的信息,但细节问题梁先生却无法提供,为了彻底搞清楚梁先生此次征地项目的来龙去脉,两位律师于2017年8月2日向A市人民政府邮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此次征地活动中的相关材料,经A市政府答复,梁先生才得知其房屋所在土地被A市政府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予以收回并挂牌出让。

两位律师认为A市政府的此作为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梁先生合法权益的侵害,这是赤裸裸的“先斩后奏”。为了维护梁先生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将A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位律师提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因规划需要对土地用途进行调整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先给予使用权人补偿款。在本案中,A市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对梁先生进行补偿,而是在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率先做出该批复,而且土地挂牌出让时间早于征收时间,严重侵害了梁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A市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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