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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四川拆迁系列之:征地信息不透明 律师助阵村民

时间:2017-12-22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林女士是四川省A市B村村民,2013年A市政府、A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联合征收林女士所在小组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XX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然而,在事后的沟通过程中,征收部门却出尔反尔,对于答应的事情却不予兑现,征收部门的做法引起了林女士等人的不满,为此,林女士通过电话与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取得了联系,通过双方的沟通过后,林女士来到凯诺律所,同贾启华主任当面沟通维权事宜。最后,林女士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凯诺律所。

  【办案掠影】

  由于征地信息不透明,林女士所能提供的材料甚少,从维权角度来说,掌握的信息越少对维权越不利,为此,贾主任指导林女士向A市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包括A市政府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内的征地相关材料,最终,A市政府向林女士提供了征地公告,却未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林女士并未单独制发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法提供。林女士对A市政府的答复并不满意,向上一级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却再次收到了复议机关的复议维持决定。为此,林女士将两部门诉至法院,而结果却再次令林女士失望,法院认为市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因为各级部门的刁难,林女士始终未见到征地必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针对A市国土资源局未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贾主任指导林女士向法院提起 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综合双方的意见,此次庭审过程中主要围绕林女士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以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贾主任提出,林女士直至收到A市政府的答复后才始知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存在,因此,林女士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其次,A市国土资源局虽然提交了《安置方案公告》,以证明其制作了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法证明其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制作了《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予以公示,属程序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此次维权终于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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