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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吉林拆迁系列之:不明就里房屋被拆 凯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基本案情】

  冯先生是吉林省A市B村村民,其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并于1990年12月20日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6年3月份,冯先生的房屋突然遭到了区政府下属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征收和强制拆除。一头雾水的冯先生找到有关部门希望寻求一个说法,却屡屡碰壁。之后,便有征收经办中心的人员跟冯先生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并在征收经办中心人员的要求下签订了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但补偿协议中只有制式条款,没有具体的补偿内容,冯先生感到越来越蹊跷,在一番思考过后,决定寻求律师帮助。经过网络搜索,冯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双方在初步的电话沟通后,冯先生来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同贾启华主任面谈维权事宜。贾主任的专业得到了冯先生的认可,最终,冯先生委托了凯诺律所,并由贾启华主任及宋柳斌律师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经过冯先生的讲述,两位律师判断,冯先生的房屋可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两位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两位律师的猜想得以印证,冯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冯先生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却是2016年11月14日,远在冯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

  针对冯先生的情况,两位律师连夜商量出具体的维权方案。鉴于冯先生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为冯先生争取到满意补偿才是对冯先生最大的宽慰。然而在同政府部门的多次沟通后,政府部门不配合的态度让两位律师及冯先生都深感失望。

  面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两位律师起草了诉状,请求法院责令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在庭审过程中,区政府避重就轻,企图推脱自己的责任,称其未支付相应补偿款是因为冯先生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两位律师提出区政府在此次征收过程中,非但没有积极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反而变相的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强迫被征收人签订了空白的协议,在双方就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也未能及时进行协调,导致冯先生利益受损。最终,法院对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冯先生的补偿争议进行协调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

  目前,维权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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