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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系列之:爆破水库村民房屋被侵权 凯诺律师捍卫合法权益

时间:2017-06-05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王先生等人系通辽市扎鲁特旗B村村民,合法拥有自己自建房屋。自2014年11月以来扎鲁特旗相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由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位于村东200米修建毛都水库。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每天有一到四次不等用炸药对山体进行爆破施工,每次用量约在二、三吨左右。爆破行为对王先生等人的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王先生等人多次找过扎鲁特旗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扎鲁特旗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也曾去看过王先生等人房屋的损害情况,但未给予维修、加固,依旧进行爆破施工,导致王先生等人的房屋损害程度更加严重。王先生等人去找被告反映情况时,却被扎鲁特旗水务局告知去找政府,而王先生等人找到政府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让王先生等人自己用玻璃胶修复。面对因爆破变得不再安全的房屋,王先生等人觉得不能再寄希望于政府部门,他们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王先生等人同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宋柳斌律师的沟通后,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扎鲁特旗水务局的行为已对王先生等人的房屋造成了侵权,侵害了王先生等人的合法财产。同王先生等人沟通后,两位律师接受了王先生等人的委托。

  【办案掠影】

  在两位律师看来,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于是决定就扎鲁特旗相关部门以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对王先生等人房屋造成的损害提起侵权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扎鲁特旗相关部门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推诿自己的责任,甚至将责任推脱给他人。

  两位律师提出,王先生等人的房屋系其合法所有,其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行政机关、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侵害和破坏,然而,在扎鲁特旗相关部门在进行水库泄洪水道的过程中,因其组织对王先生等人房屋附近的山体进行爆破行为,导致王先生等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并给王先生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其对王先生等人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侵权事实清楚,法官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对王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等人的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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