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成功案例 >>农村拆迁 >> 合法房屋被违建 强制拆除房屋为哪般?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合法房屋被违建 强制拆除房屋为哪般?

时间:2017-05-24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周女士是浙江省宁波市A区B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两幢房屋,其中一幢建筑面积为62平方米房屋,系周女士通过合法手续于1994年3月5日向其弟弟周某购买所得,另一幢房屋系周女士于1995年4月18日向A区规划建设局申请,经其批准后建造的合法房屋。2016年5月11日,A区街道办事处以化工园区拆迁清零工作为由,将周女士两处合法房屋均予以拆除。面对变为废墟的房屋,周女士家属认为A区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与其未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签订不平等的安置补偿协议有关,其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维权,凯诺律师事务所指派吕静律师承办该拆除案件。吕律师认为此次A区街道办事处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于是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违法拆除的行政诉讼。

  【办案掠影】

  经过吕律师对周女士案件的分析,吕律师认为,若想赢得该诉讼,最重要的便是双方之间的“证据之战”。为此,吕律师全面、严格的审查和分析了被告提交法院的证据。

  通过对被告举证证据的分析,吕律师确定了诉状中的庭审思路。

  法庭审理过程中, A区街道办事处此次的强制拆除行为昭然若揭,吕律师提出,此次双方争议源于A区街道办提出的不合理补偿以及A区街道办认为周女士的房屋并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系违章建筑。针对第一个焦点,吕律师认为在周女士对评估单中的价格有异议,未同意搬迁的情况下,A区街道办自行强加上周女士愿先拆除后确定价格的意愿,违背了周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外,对于A区街道办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将周女士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之,且在拆除之前未先行告知周女士相关的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便作出处罚决定进行处理,严重侵害了周女士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综合全案来看,A区街道办事处未严格遵照征收程序,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申请法院进行裁决即对周女士的房屋作出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最终,法院采纳了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A区街道办事处对周女士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