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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系列之:律师巧解知情权难题

时间:2017-04-27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许先生是陕西省西安市A区村民,其所在村庄的土地被当地相关部门纳入了征收范围,但由于当地相关部门所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许先生对补偿十分不满意,遂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之后,许先生也多次找到有关的部门,表明自己的想法,希望相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补偿,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但相关部门却一直在推诿。部门不解决问题的态度让许先生心寒,而许先生的内心也并不希望就此一直耗下去,为了尽快解决补偿事宜,许先生决定请律师介入,帮助其尽快获得满意补偿。为此,许先生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律师,在前期的电话沟通后,许先生与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订立前期现场咨询合同,和雪莲律师亲赴许先生所在地,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并调查了解具体详情,许先生感到自己维权有望,遂当即决定同凯诺律师订立委托合同,并指名由和雪莲副主任担任其代理人。

  【办案掠影】

  和雪莲律师根据亲赴西安所了解的情况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

  2017年1月13日,和律师指导许先生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6年度执行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征地文件及其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红线图等一系列材料”。2017年2月6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就许先生的申请作出告知书,该告知书除公开了部分相关政府信息外,仍有数项信息未按照许先生要求公开的形式公开。对于省国土资源厅针对此问题给出的理由,和律师表示不予认可。其在告知书中称:许先生申请的补偿标准等材料,已在官网主动公开,请许先生于官网自行查询,对于征地文件及申报材料,因许先生所述内容不明确,要求许先生自行查清该地块的信息后再行申请公开,或补充提供证明许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出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和律师认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此《告知书》实属不合理。同时,许先生作为被征收地块的相关人,有权就此次征地的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而此信息系省国土资源厅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其应当对许先生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公开,而许先生也享有对此次征地项目具体情况的知情权。为此,和律师起草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国土资源部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在国土资源部的审理下,和律师的意见被采纳。最后,国土资源部作出决定,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许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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