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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 律师提起复议程序终获胜

时间:2017-03-14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秦先生等五人是山东省某市A区人,原共有承包地14亩,1998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包括秦先生等五人土地所在内的160亩土地做出鲁政土字【1998】963号征地批复,1998年至2001年间,秦先生等人一直经营种植该土地。2001年,B村村委会同当地某公司订立土地租用协议书,约定租赁期为二十年,每年每亩土地支付租赁费两千元,2011年,11月22日,A市国土资源局、B村村委会及当地某公司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规定了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费用等事宜。这些事情直至2013年,秦先生等人才知道该事,秦先生等人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的秦先生等人遂赴京寻找律师帮助。秦先生等人最终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在贾启华主任的亲自接待下,得到了秦先生等人的信任。最终,秦先生等人同凯诺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希望在贾主任的帮助下能够讨回一个说法。

  【办案掠影】

  在贾主任的指导下,秦先生等人向有关的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通过政府部门的答复,贾主任发现,此次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点。

  鉴于目前的情况,贾启华指导秦先生等人向A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对相关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书,但市国土资源局却一直未对秦先生等人的查处请求予以答复。

  针对市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贾主任提起复议,请求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有关机关违规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并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对村委会擅自租赁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贾主任提出,在征地批复作出后,相关机关并未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在当地予以公告,也未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告知秦先生等人,补偿款也未及时发放给秦先生等人,而市国土资源局对秦先生所指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责,却在收到秦先生等人的申请后,未予进行任何处理和答复,因此,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已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经市人民政府审理,贾主任的代理意见被采纳。市人民政府认为,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在签收信件后作了相关工作,但未对秦先生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决定: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秦先生等人的信件作出处理。

  【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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