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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未依法履行义务 律师复议至国土部

时间:2017-03-13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宋先生是山东省A市B村村民,在本村承包了集体土地用于农业耕种。2015年,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征收B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对B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由于针对补偿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宋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面对不签订协议的宋先生,当地政府层层施压,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宋先生亲戚的介绍下,宋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并向两位律师说明了情况,希望两位律师可以代理其案件。在电话沟通后,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了前期现场调查合同。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即日启程前往宋先生所在的B村,对宋先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同时,也对此次土地征收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以及对周围村民的走访,通过村民们的讲述,案件情况的脉络更加清晰。同时,宋先生对两位律师的专业水平所折服,当即签订了委托合同,同村的村民也加入了此次维权队伍。

  回京后,两位律师向相关的国土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公开“位于A市B村120亩土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材料”、“A市B村三期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有关材料”等有关材料。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12月2日收到申请后于12月8日向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协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查的通知》,12月16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告知书,告知宋先生等人:“其申请的B村约120亩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材料”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制作,建议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获取。“B村的三期建设项目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12月19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将答复书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一同给予宋先生。

  针对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两位律师认为其并没有完全履行了其作为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针对此种情况,两位律师指导宋先生向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

  目前,两位律师已经收到了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国土资源部的审理,认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相关材料的获取机关,有对相关材料进行公开的义务,但其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最终作出决定:“撤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宋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对三期项目建设的答复内容,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目前,案件的具体维权活动还在继续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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