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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信息部分公开 复议撤销决定书

时间:2016-11-21     【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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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井先生是山东省A市B镇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有规模的企业,但好景不长,2014年,B镇因拆迁改造项目而对B镇的土地进行征收,井先生的企业也在该征收范围内。但是,对于征地有关的材料,当地的政府部门并未进行公示公开,因此,对于征地的具体细节,井先生并不知情。井先生不甘自己辛苦打下的基业就这样不清不楚的毁于一旦,便通过咨询的方式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期间,井先生也多次到访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同两位律师面谈维权事宜,经过多次的沟通商量,井先生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由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律师亲自代理井先生的维权案件。

  【办案掠影】

  由于井先生手中关于此次拆迁改造项目的材料并不多,给维权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若想冲破这层阻碍,找到政府部门的相关违法点,从而突破政府的阻碍。

  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井先生向此次征地的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7月15日,井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A市B镇市场拆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批复”和“位于A市B镇市场搬迁改造项目而征收土地的征地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的政府信息。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7月18日收到快递后,于8月5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井先生:“现将你所申请地块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复印件邮寄给你们,你所申请的其他信息建议向A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获取”。

  拿到该份答复书后,两位律师很清楚,这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周旋手段。为了避免井先生的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两位律师指导井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国土资源部的审理下,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材料,经省政府批准,报批材料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履行审查职责时的依据,也是证明建设用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因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公开的义务,而其要求井先生向制作机关申请公开,事实不清。最终,国土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中“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的答复内容,责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井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报批材料部分重新作出答复。

  维权活动就此获得了初步的胜利,目前,案件还在进行当中,两位律师相信,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为井先生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法律法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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