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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占村民补偿 经复议终取得阶段性胜利

时间:2021-04-30        阅读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人是河北省A县村民,经过合法程序承包了本村的耕地,然而,由于A县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A县政府对李先生等人的耕地进行征收。李先生等人心想,铁路建设是好事,因此,他们积极响应号召,为征地工作做准备。然而,村委会却在此次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和承包地管理工作中,恶意违反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李先生等人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补偿方案,即以1100元/亩/年,支付11年的方式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面对不平等的补偿方案,李先生等人未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村委会不断找到李先生等人,希望他们签订补偿协议,不堪烦扰的李先生等人踏上了进京维权之路。李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在凯诺律所,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共同接待了李先生等人,听过李先生等人的讲述,两位律师就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李先生等人进行了讲解,见识到凯诺律师的专业,李先生等人当即同凯诺律所签订委托合同。

  【办案掠影】

  针对李先生等人的情况,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经过多次沟通后,制定了最终的维权方案,他们决定就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多管齐下,以达到维护李先生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款要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但此次村委会竟然公然“挑衅”法律,变相克扣村民的补偿款,侵害村民的利益,其中定有一番猫腻。

  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等人向A县审计局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A县人民政府管理发放铁路征地补偿款专项财政资金一事进行审计。但A县审计局在收到李先生等人的申请后,无动于衷,既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对李先生等人进行答复。

  针对A县审计局的不作为,李先生以其为被申请人向A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A县政府责令A县审计局履行法定职责。而在A县审计局的答辩中,审计部门却将自己本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推脱给农村工作部及县征拆办,声称与审计账目无关。经过A县政府的审理,最终,A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A县审计局在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李先生等人的维权案件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捷报频传,两位律师相信,正义之光一定会照耀在A县这片土地上。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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