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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团队河南拆迁系列之:停电通知被确认违法!

时间:2019-09-29     【原创】   阅读

  承办拆迁律师:杨小燕张海东

  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A市B县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当地正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李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李先生尚未与有关征收部门签订任何征收协议。在此前提下,B县人民政府下设的征收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给李先生任何书面通知的前提下,为了达到让当事人尽快搬迁的目的,要求当地供电公司将李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断电,此举给李先生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旧城区改造.jpg

  在与当地负责部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张海东律师助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定相关办案流程,两位凯诺拆迁律师仔细研究了B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断电通知,并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在搜集掌握了相关证据后,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了达到让当事人履行行政行为而采取停止供电等违法行为,据此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两位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未签订征收协议,相关部门也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断电,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胜诉判决

  经过多方努力,在开庭前B县人民政府主动撤销了对李先生的断电通知,因断电通知已经被撤销人民法院对B县人民政府违法断电的行为确认违法。判决内容如下:

  确认B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对B县供电公司作出的针对李先生等人的断电通知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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