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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到底是要“房”划算还是要“钱”划算?这下说明白了

时间:2018-11-08        阅读

  棚户区改造,逐渐的从一二线城市到三四线城市,再到如今各地区的小县城,可以说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为众多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改变生活环境及条件的机会。因此各地为了推进城市的发展,为了加快城镇一体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房屋被列到了棚改的范围之类。

  关于棚户区改造,据相关部门人员表示,棚改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按照计划,2018-2020年,我国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2018年开工580万套”。不过今年1至9月世界棚改已开工534万套、占整年使命的92%以上,对改进住房坚苦群众栖身前提、补上成长短板、扩大有用需求等施展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

棚改依据政策及补偿原则

  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在被征收以后,被征收的人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方式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随意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就是说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其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拆一还一,坚守先补偿后搬迁。

  凯诺律师认为对于拆迁补偿少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房屋拆迁实施当中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拆迁程序的合法性。

  那么,在房屋拆迁时,对于安置是选择要“房”呢?还是要“钱”呢?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各地实施最多的补偿方式就是给钱,给钱的原因想必也就只有一个就是比较简单。但也有很多人非常的困惑,对于补偿是要房还是要钱?实际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怎么补偿才更划算?

  我们上面说到了,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要钱,另一种就是要房,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补偿方式上都有这两种。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不管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都要经过评估。最终双方部门达成一致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需要搬迁的,拆迁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般宅基地选择货币补偿的包括房子的补偿及宅基地的补偿,其中房子补偿标准是建筑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的补偿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的补偿标准则是按照当地所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在补偿方面还包括搬迁费、院落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选择产权置换的,法律规定的最低原则是拆一补一,而对于不足部分征收时要以货币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对回迁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过渡费。

  凯诺律师认为,两种补偿方式各有利弊,选择房屋置换的情况大多时都是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房子的音信,其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也都相对于来说较低,同时还有安置房质量等问题,这都会使很多人非常的苦恼,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定,补偿评估往往会低,之后也会遇到难落实的情况。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哪种补偿,都应该首先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只要能够保障自己的生活,选房子或是要钱都是差不多的,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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