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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补偿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土地被占有怎么办?

时间:2018-11-07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通常都是采取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领补偿款,有的甚至是无视法律的存在,不计后果的强征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然而强拆行为给百姓造成的伤害不止是一点,有的甚至是无家可归的局面。

  吴先生等人是福建省莆田市人,根据村内的统一规划,在门前路边栽种了果树,在2014年的时候,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莆田市A区2013年度第十二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部分土地,根据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及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公告。而吴先生等人种植的果树宗地正好在征收的范围之类,但在之后的实施过程中,吴先生等人因补偿太低,并没有同意交付土地,也没有领取补偿款。随后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项目,便对吴先生等人的果树及花木进行了清理。得知自己种值的果树毁于一旦的时候,气愤的吴先生彻底怒了,联合其他村民向相关部门多次反应却都无果,无奈之下的吴先生等人通过网络委托了凯诺律所的律师。

  凯诺律师通过前期的调查,掌握了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凯诺律师认为,被强制清理的果树以及花木是吴先生等人栽种的,他们是果树合法产权人及相应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而拆迁方在吴先生等人对补偿有异议的情况就进行强制清理,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对吴先生等人合法财产的侵犯。

  本案的焦点是围绕吴先生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区政府的强制清理行为是否合法。

  随后凯诺律师针对此争议焦点提出,区政府强制清理的是吴先生等人门前屋后的果树,并有相关的照片证明,而且也有村长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毁果树系吴先生等人多年栽培,并非抢栽。况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吴先生等人并未自愿交付土地及地上果树,且拆迁方也并没有申请法院执行,因此拆迁方强制清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凯诺律师认为,强制清理地上附着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虽然国家严厉制止,但依旧未能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为此在面对强制征收时,首先以保护好自身的安全为重,避免和拆迁人员的正面冲突,并寻求时机报警处理,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强拆的过程,同时及时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土地承包证等,避免在申请赔偿时发生争议。

  在遇到补偿不公平或是低时,除了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之外也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要把握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避免“躺在权力上睡眠”。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呼吁大家能够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建设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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