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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占有村集体土地,侵害老百姓切身利益怎么办?

时间:2018-05-11     【原创】   阅读

  为了能够建设出更美的社会,除了要不断的改造环境差的区域地段,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活条件之外,做好绿化也是建设美好社会的其中一个部分。虽然,目前我国仍处在一个经济上升阶段,但绿化工程却没有停顿,能够做好绿化,也彰显我国的繁荣昌盛。

  那么,做好绿化的时,就必须会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有的绿化工程需要占用临近绿化区域内的耕地,一旦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本身就给项目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但,只要按照合理的建设规化程序进行,自然就能够顺利按照预期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可是,有的项目工程却偏偏违反了法律法规,擅自强占老百姓的耕地,导致老百姓利益受到损失。

  宋先生是山东省人,宋先生等人所在村要对徒骇河河岸进行绿化建设,但是,在没有任何的征收和农转用的情况下,擅自强占了村集体所有耕地,用作于绿化建设。对于这种强行强占的行为,宋先生等人很是愤怒。对于法律意识较强的宋先生等人来说,他们决定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面前所遇到的困惑。于是,他们委托凯诺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全权负责此次的遭遇事件。

  为了能够尽早的帮助他们拿回合法权益,两位律师指导宋先生等人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得知土地未被征收,政府“未征先占”的事实,但市政府却不承认其占用耕地的事实,只是轻描淡写地认为占用的是滩地。两位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推进绿化工程,首先是“未征先占”即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其次是非法农用地用于建设,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其行为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且直接侵害了村集体和宋先生等的切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

  两位律师再次指导宋先生向有关相部门提出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申请,请求履行职责,责令有关单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目前,相关部门又及受理了宋先生等人的申请。

  那么,对于违法占用土地要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其次,在遇到违法征地,违法拆迁的时候,老百姓除了要及时的报警之外,也要留下相关的有效证据,比如施工现场照片,摄像视频以及相关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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