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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解读:律师事务所时祯奎解读: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问题

时间:2018-01-17     【原创】   阅读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副主任讲到,在很多强制拆除案件中,区县级人民政府并未直接现场指挥强制拆除,常常是安排镇政府、住建局或者城管局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将区县政府作为被告诉上法庭。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律师办理的一起安徽省的案件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强制执行决定公告》是区住建局下发的,内容明确告知是经过区政府批准的。但是参与现场强制拆除的却包括特警、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所以把区政府作为被告面临着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的理由驳回的风险,但后来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仍然判决区政府败诉。

  按一般的常理推断,区住建局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非住建局莫属,法院也可以判决区政府胜诉。但是时祯奎律师却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区住建委是没有组织特警和镇政府现场共同强制拆除的权力的,作为上级的区政府有这个能力,而且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带有区政府的意志。虽然区政府辩称是由区住建局实施的强制拆除,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最终法院接受了时律师的意见,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

  时祯奎律师,男,汉族,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时祯奎律师曾在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司法考试培训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为人勤勉正直,立足于当事人的立场,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律师以来,承办了大量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非诉案件,有着丰富的职业经验,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成功地帮助过多名当事人和企业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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