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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谈《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时间:2017-12-11     【原创】   阅读

  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规范了国土资源的行政复议工作,目的在于化解由国土资源问题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国土建设,实质性的解决土地纠纷与矛盾。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作为多年致力于土地纠纷的专业律所,凯诺律师们也时刻关注着我国土地相关法律的最新动态,今天,便由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谈一谈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的认识。

  随着近年来土地征收的开展,以及整个大局势下百姓的维权意识的提高,行政纠纷呈井喷式,而行政复议案件则更是呈现出了“量大”的特点,如何能够实质性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而此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的出现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凯诺律所贾启华主任看来,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首先,此次规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加行政复议程序及结果的透明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开通的电子邮件、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明确提出针对直辖市、其他设区的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等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若受理的部门无权受理,则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受转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再自行转送;此外,要求行政机关要定期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等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对于规范因政府信息公开及投诉举报处理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的,具备如下五种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驳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

(三)要求提供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开申请人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

(四)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搜集政府信息和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同时引导申请人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

  最后,在审理方式上,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仍旧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审理,同时,就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于涉及标的数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议。

  贾启华主任认为,此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的修订,将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吸取到了规定中,不但有利于提高我国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效率和办案水平,而且也能够使得我国的司法权更好的运行,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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