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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遇上拆迁后,补偿不合理拒签协议,征收方能否直接拆除房屋?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的来说,应当要公平、合理,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也是征地拆迁最基本的征收原则。

  但大家也都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相关部门需要拿出不少的资金来安置被征收人,所以,从实践过程中我们看到,有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低成本征收且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往往会以各种征收方式方法来降低本应该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比如征收方在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时,故意将土地上的苗木总量减少,故意将成苗说成幼苗,或者说是在调查房屋现状时,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在评估时,以成本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等等。

  如果在评估或是调查阶段,征收方存在猫腻,那么,后期相关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或是评估报告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自然也就不合理。所以,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时,往往会觉得非常的低,非常的不合理,从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可此时,征收方并不会因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停止征收工作,从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往往又会采取停水、停电,甚至直接强拆房屋的方式来推进征收工作。那么,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能否直接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呢?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所以,征收方不能以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影响了整个征收进程等为由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是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甚至是直接强拆其房屋,这是不合法的。

  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必须要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要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直接断水、断电、强拆,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必须要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可以在救济期限届满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就该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还应当要依法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求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后,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此时,作为征收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未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依法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直简单粗暴的将被征收房屋强制拆除,将地上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给铲除,那其行为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让正在经历拆迁,或是在不久的将来要面临拆迁的朋友们知道,对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是没有权利直接将房屋给拆除的,其在强拆房屋之前,必须要依法落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程序,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看到这些相关的文件,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拆迁中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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