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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征收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原则是什么北京农村土地征收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原则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不仅如此,《土地管理法》中还对土地征收其他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必须要按照规定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具体的征收事项,必须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这也是我们经常在文章中强调的一点。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个别的征收项目为了能按时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往往会在什么文件也没有的情况下直接占用农民老百姓的土地,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便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摧毁地上附着物、青苗,在土地上施工建设。 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征收集体土地,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是征收单位必须要履行的程序,这是法定程序之一,同时依法告知被征收人最基本的征收事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更是征收方要严格遵守的征收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