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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农村这两年发展的是越来越好了,不仅农村面貌有种焕然一新的感觉,一些硬件设施设备也是逐渐地健全。不过,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征地拆迁,近几年各大城市为了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自十多年前国家就提出了棚户区改造,后来又提出旧城区改造、改建等各种项目。

  当然了,征地拆迁项目并非只有上述这几种,还有的是因修路、建设高铁、水电站建设等等需要占用老百姓土地或是房屋的。但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因修建道路等启动的征收项目,有的在最新一次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是好多年前因其他征收项目未被征收而被遗留下来的,或者说是因各种原因,在发布启动征收公告后,又没有具体实施征收行为,现在再次征收这些区域内的房屋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了,那么,此时应该如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呢?

  近日,有一位山东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在郊区有一处农村房屋,20年前政府说是要征收,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实施起来,也没有动静,今年年初,当地相关部门又发布了启动征收公告,征收目的是因为要修建公路,随后,村委会也是挨家挨户地告知村民具体的征收情况,不过现在村庄周边已经非常的城市化,最主要的是,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了,可是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来看,补偿仍然按照集体土地性质给予补偿,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根本买不起房,而且只会越拆越穷了....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的话,那么一般要是拆迁的话,自然也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征收,且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一般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还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我们之前也都有说过,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的。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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