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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征收律师:违法征收占用土地,村民可以这样申请查处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事关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及国家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征收方应当要依法依规实施征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及征收原则,比如强拆、断水、断电等。 但是实践中,我们却发现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常常会违背征收原则,踩着法律的红线,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清毁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使用威逼利诱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等。淮阳的张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张某某是淮阳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商铺,后来该商铺因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被征收。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张某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协议。 可是让张某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相关工作,便对张某某采取断水、断电以及堵路等方式阻碍张某某正常经营,逼张某某搬迁。 不堪其扰的张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在经过几轮的对比后,张某某决定委托凯诺代理本案件。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可是让张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在申请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张某某所申请的事项作出任何的答复,也没有作出任何的处理。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凯诺律师指导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相关部门却认为,张某某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是便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首先相关部门有对违法逼迁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其次,相关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张某某的申请予以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若相关部门不依法督促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势必会对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变相纵容以非法方式进行逼迁。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张某某申请相关部门查处拆迁指挥部断水、断电、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相关部门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很明显是不合法的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对其查处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范围。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张先生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发现征收方违法征地,比如未批先占,强行征地等,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申请查处时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既对保障农村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负有责任,同时也具有对未批先占、拆分审批、少批多占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相关部门对收到的申请置之不理,那么我们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