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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迁律师:相关部门直接将不合理的补偿汇入被征收人账户是否合法呢?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中铁打的征收原则,并且这个征收原则是建立在征收补偿合理、公平,征收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我们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来说,《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用我们平常的话来说就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农民土地的,应当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至少要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还要保障其以后的生计问题,倘若补偿不合理,那么农民的以后的生活就成了大问题。

  事实上,实施征收是好事,说明我们的社会在发展,在进步,在迈向富强的道路,但是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掉被征收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不能让老百姓有掏空感,失去感,甚至掠夺感,如果以牺牲民富为代价,那么我们富强之路也会走的非常艰辛且难以持续。

  因此,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补偿原则、征收原则及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把法律法规当白纸,当摆设,只有这样,那么我们才能有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然而遗憾的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却显得非常地急促,经常有当事人反映,土地因修公路被征收以后,相关部门在什么文件也没有发布的情况下,就开始在土地上进行了建设,但是此时补偿事宜还没有人找自己谈,自己也不知道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就这样被破坏了,而有的呢,则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在介于法律法规中“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的规定,竟然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未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成功,且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征地补偿直接打入到了被征地农民的账户中,然后以补偿已经支付到位为由,实际占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

  那么,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补偿汇入被征收人的银行账户是否合法呢?

  凯诺律师在这里要说的是,相关部门虽然将相关的征地补款打入了被征地农民的银行账户,但这种行为却是发生在其与被征收人对补偿事宜还未协商一致,还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还对补偿有异议的情况下,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情理方面上来讲,相关部门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都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应当要公平、公正、合理,遵循被征收人的意愿,只有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征收补偿按约定支付以后,相关部门才可以开始正式的征收工作,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倘若没有这样做,那么即使补偿已经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征收行为则同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擅自将征地补偿款未经被征地农民同意,直接打入其账户的行为,更是反映出相关部门不成熟的征收行为及其不讲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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