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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怎么办?

  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

  就这三种方式而言,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是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比较青睐的。不过,选择产权置换一般具有一定的风险,由于许多安置房并非是现房,而是期房,所以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开始,到拿到安置房住进去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比如三年、五年,甚至是10年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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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拿到土地之后,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毁约、违约不履行协议,就算在协议中约定了具体交付安置房的期限,有的也会以项目资金出现问题、项目资金周转不过来等为由推托,不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般而言,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安置房,倘若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话,那么征收方需要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当征收方违约、毁约,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时,这个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方需要按双倍给予被征收人。也就是说,一旦被征收人没有在双方约定好的期限内拿到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他们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在地方法律法规上都有明确规定。

  比如《临沂市兰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1个月发放。

  房屋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

  对于逾期不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具体的可以查看当地发布的相关补偿办法。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当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也不要自行掏钱交房租,可以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他们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是与他们主动协商,要求变更补偿方式,由原来的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因征收方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重新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需要按照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原房屋面积重新评估,如果征收方按最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对原房屋重新评估,原则上来说是不合理的,倘若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这在个别地方上也有法律规定。

  比如《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发放从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7至12个月内增加100%,13至18个月内增加150%,19至24个月内增加200%,逾期24个月后增加300%,最高不超过300%。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逾期超过24个月后的,被征收人可以重新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当前估价时点对原房屋面积重新评估进行货币化安置,不退还已领取的临时安置费。

  凯诺律师最后再次提醒一下大家,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那么在没有现房的情况下,一定要在拆迁协议中约定过期未交付安置房、未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责任,最好是越详细越好,一旦他们违约,那么我们便可以拿着拆迁协议,与他们协商,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与他们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当然了,必要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补偿义务,变更补偿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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