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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征收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上是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而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也只知道自己只能获得这些补偿。可是,生活在农村的人都知道,农村房屋一般都附带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或者是不少的空地用来放杂物,但有一些被征收人压根就想不到自己的院子或是空地能否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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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最主要的是,征收方也往往不将院子或是空土地纳入评估范围内,或是以各种理由不对这部分房屋进行补偿,这样一来,被征收人就更无从获取上述这部分的补偿了,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自然就要比别人的低。

  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空地和院落是否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呢?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空地或是院落,如果已经被依法征收,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上述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有空地或是院落的补偿,但是院落或是空地也是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征收方应当要将土地或是院落纳入评估范围内,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这部分的补偿,如果不予这部分的补偿,那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而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空地和院落,同样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的规定,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实践征收中,倘若征收方未为降低征收成本,以各种理由不予这部分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据上述的这条答复,依法主张院落或是空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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