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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搬迁后,为什么补偿安置一直无望?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房屋拆迁过程中,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成功后,一般都会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双方均需要按照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完成各自的协议义务。如征收方需要按时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出房屋或土地。

  可是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有的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答应的挺好的,并且也在拆迁协议中写明了落实补偿安置的时间,但就是不信守承诺,不遵守协议约定违约,甚至是毁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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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均应当要及时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等。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土地征收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此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支付补偿款时间,但是“及时”两字不能只是冷冷地躺在字面上。

  不过,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少地区又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就土地征收程序、宅基地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而且还明确了具体支付补偿款的时间。

  比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就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必须要在发布正式土地征收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或是十五个工作日内,三十日内,对已经签订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需要注意一下,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时间需要看地方具体的规定,每个地方规定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但不管时间是多久,只要征收方未按法律法规或是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支付过渡费或是交付安置房的,那么其行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未如约履行补偿协议,或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迟迟没有希望时,那么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做呢?

  首先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这条规定的真正目的在于,必须要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拆迁利益权,在补偿安置未真正落实到位之前,如果被征收人还未搬迁,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先不要急着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更不要把房屋产权证提前交给征收方。

  也就是说,就算此时已经签订了协议,但只要没有拿到补偿,还未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安置房、支付过渡费,其他被征收人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被征收人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房屋,就有权拒绝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

  不过,被征收人拒绝搬迁,交出土地之后,千万不要什么都不做,可以先对被征收房屋里里外外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收集一些对自己有益的材料证据等,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这里之所以告诉大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诉,是因为有的征收方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拒绝交出房屋土地时,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房屋一旦被强拆,虽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相对于来说也会给我们维护权益带来一定的困难。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不管征收方是因何原因未按照协议约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但只要其没有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利益,那么其的行为就已经侵害到了我们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不管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没有如约搬迁,从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去,只要补偿未到位,我们都必须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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