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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新征收程序下,没有这五个东西,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违法征收

  由于涉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以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我国有着相对严格的程序,而且征收时期的一些前置程序,如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等事项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倘若只是口头告知而没有书面文件,那么严格来讲是不合法的,倘若既没有告知,也没有书面文件,那则更是不合法的。

  站在法律上的角度来讲,如果这些前置程序未履行到位或是严重缺失,那么被征地农民则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而且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些必经程序究竟是哪些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实战经验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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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

  自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集体土地征收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相关部门在正式征收之前需要先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民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事项,虽然土地征收预公告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公告却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拟定好的补偿安置方案还需要在被征地村民小组或是乡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由于这份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问题,所以法律上规定了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举行听证。

  如果村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且相关部门召开了听证会,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如果未依法进行公告,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听证权,那么被征地农民就有权拒绝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三、征地补偿登记

  事实上,征地补偿方案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告知被征地农民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时间。一般而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那么相关部门就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都是正式征收之前的前置环节,所以此时大家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

  如果相关部门未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或是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等,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四、征地批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不管是什么征收项目,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也就是征地批文,如果没有征地批文,未获得批准,就不能实施征地,否则征收行为必违法。一般而言,征地批文应当是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文件。

  五、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是大家最为熟悉的一个文件,不过这个土地征收公告是出现在报批之后,如果相关部门申请报批并获得的了上述我们提到的批复文件,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日。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征收预公告是不能代替土地征收公告的,土地征收预公告没有法律效力,而土地征收公告有法律效力,被征地农民可以针对土地征收公告提起诉讼,但不能针对土地征收预公告提起诉讼,因为土地征收预公告出现在批前,而土地征收公告出现在批后。

  因此,若相关部门未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即强占土地,那说明征收不合法,此时被征地农民同样也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上述一些文件是审查征收是否合法的重要条件,但由于许多老百姓对拆迁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缺乏认识,导致一些征收方经常以站不住脚的理由蒙混过关。所以,这里要告诉大家,大家一定要对上述文件有一定的了解,一旦发现有违法的苗头,要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时地复议、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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