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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未达到签约比例,可以要求履行预征收协议吗?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正式征收之前需要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可以开始报批。由于土地征收程序的改变,所以现在预征收、预签协议模式在各种征地拆迁中逐渐占据了比较核心的位置。

  不过,预征收、预签协议也是有条件的,想必大家从字面意思上就能知道,一般而言,预征收、预签约这种征收模式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比例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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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就以山东为例,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了,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

  倘若签约比例没有达到地方规定的比例,那么一般情况下就无法进行下一步征收工作,所签订的协议也就无效。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配合签订了协议,但因整体签订协议的比例少于地方规定的比例,那么被征收人同样无法主张相关部门履行协议,而且就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能法院也不会支持。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第九起案例就是我们上述内容所说到的情况。

  辽宁省的韩某某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随后征收办发布了《xx周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与韩某某签订了产权调换安置预签订协议。但是该意见稿中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签约比例必须要达到70%以上。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最终的签约比例只达到25.4%,因签约比例未达到70%,所以导致预签约协议并未生效,征收决定也未能作出。

  随后,韩某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但最终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未获得一、二审法院的支持,被法院驳回。

  事实上,不论预签的是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还是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均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只有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会生效,反之,如果未达到一定的比例,或是未满足征收条件,那么所签协议就无法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中就指出,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订立的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属于此类行政协议。

  不过,在房屋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还会问到这样的问题,就是签订预征收协议之后,总觉得不合理,于是想反悔...那么签订预征收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就给出了答案,实践中,对于协议相对人就生效条件尚未成立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以行政协议对协议相对人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二是依法认定生效条件不成立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生效条件是否成立需要进行实体审查,且协议相对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可能并不直接涉及生效条件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可以提前定分止争,获得更佳的裁判效果,因而本案采取了第二种观点。

  协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约定生效条件,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体现在行政协议之中均可。本案中,生效条件虽未直接明确地写入补偿协议之中,但因补偿方案对生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且其系订立补偿协议的主要依据,可以推定协议当事人知晓且认可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也都有所明白了。但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不管你签的是预征收协议还是一般协议,都要认真对待,千万不要马虎对待,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中的内容、条件,在确认无误之后再决定要不要签,避免让自己后悔。

  尤其是预征收协议,倘若签约人数达到了地方规定的比例(注:每个地方的签约比例不一样,像山东省签订比例就不得低于95%,而有的地方则是90%、80%不等),那么预征收协议通常会立马成为正式协议。

  一旦成为正式协议,被征收人就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想要反悔、变更几乎是不太可能的。所以,不管签什么协议,希望大家最好都不要盲目、草率地签订,否则对自己会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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