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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征收中,收到了补偿决定怎么办?

  征收补偿决定这个文件,遇到过拆迁的老百姓想必都非常地清楚,当被征收人迟迟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会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此文件,那么则预示着,被征收人的房屋有随时会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收到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是有权就补偿决定提起相应法律程序的,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那么,其房屋面临的结局只有一种,就是被强拆。

  当然,这个强拆也分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合法的强拆就只有一种,就是如上述之规定,由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但实践中,我们大多数被征收人遇到的强拆往往不是“司法强拆”,而是“行政强拆”,就是在没有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征收方擅自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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