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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什么原则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需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社会保障费是征地补偿中的一部分 社会保障费这一项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容易忽略掉的一项补偿,甚至许多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土地被征收以后,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从而导致失地以后,彻底没有了生活来源。 但是,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社会保障费是土地被征以后不能少的一项补偿,因此实践中,要是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抹去这一项应得的补偿费,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那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什么原则呢?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也就是说,只有在筹得社会保障费用后,才可以展开征收工作,并且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之后,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据实结算。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给予社会保障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费用,或是没有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即开展征收,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及时地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他们违法违纪的行为,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