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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怎么办?

  不论是在生态环境整治中还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不少当事人都会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限期拆除决定书。

  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当事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常就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是违法建筑,收到此文件后,那么说明我们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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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按照决定书中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就会被强拆。不过,收到我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并不代表着我们就没有救济的机会了,如果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限期拆除决写收。

  一旦我们采取了法律措施,提起了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可以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了,否则拆除行为即违法。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除了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还要第一时间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若存在以下几点,那说明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可能就不合法。

  1、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非由有权机关作出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乡、镇人民政府。如果当事人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非上述有权机关作出,那么该文件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

  2、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内容不明确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应当要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时还要有相关部门的公章,如果当事人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没有上述内容或是公章,那么我们大致可以认为该文件不具有合法性。

  3、房屋并非真的违建

  我们都知道,合法建筑通常是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合法取得了相关的规划许可证之下所建的建筑,因此呢,如果所建建筑已经办理了相关规划许可证等,那就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也就不合法。

  而对于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也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虽然行政相对人实施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该建设行为系其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实施,其因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其他对自己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时,千万不要怠慢,也不要稀里糊涂的就盲目的拆除房屋,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问问律师的意见,依法冷静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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