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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

  土地作为老百姓主要的收入来源,可以说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征收,不论是建设高铁、高速公路还是地铁等,避免不了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可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的被征收农民的土地在几年内被全部征收,那么对于一个以土地为生的老百姓来说,土地被全部征收要怎么办呢?失去了土地,其以后的生活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相关部门应不应该要为被征收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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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从上面的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相关部门需要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以保障被征地农民以后的生活。可是实践中,却有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对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发生。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地农民又该怎么办呢?

  郑先生是辽宁省人,其在当地主要以种地为生。但是因当地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其在内的部分土地。可是相关部门却没有为郑先生等人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随后,郑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其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对郑先生等人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但是相关部门不服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社会保障是独立完整的制度,失地保险是在保险人和参保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职责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判决扩大了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责。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相关部门是否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职责。

  根据《物权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从上述的规定中来看,相关部门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对郑先生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至于相关部门主张其不具有具体办理失地保险职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来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

  根据《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本案中,相关部门认可郑先生等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可是在郑先生等人未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主张其已经完全履行了“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的职责,证据不足。

  相关部门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只要被征地农民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的条件,那么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这一项补偿,必须要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险履行其法定职责,否则就剥夺了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这一项权利。

  最后凯诺律师还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相关部门只给予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而不给予养老保险这一项补偿费,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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