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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该评估报告还能否作为补偿依据?

时间:2020-12-14     【原创】   阅读

  李先生的房屋因棚改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但在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评估公司未经李先生同意,分户评估报告没有送达给其且也未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征收方就作出了补偿决定,后李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征收方诉讼至法院。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李先生是河南省人,在当地有一套合法住宅。当地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区群众生活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城市功能,于201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对xx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时公布了《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李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

  2011年6月,房屋征收部门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2017年11月6日,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了李先生的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认定房屋评估时点价值xx元。但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李先生便与征收方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随后便对李先生作出补偿决定。

  李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先生认为,房屋的价值补偿明确低于市场价格,而且评估公司的选择也没有经过其在内的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公司对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没有依法进行,而且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但是一审法院以评估程序不存在违法之处、补偿决定的产权置换基本公平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涉案评估机构没有经过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且涉案评估公司在2011年被选择时还不具有评估资质,无权参与评估工作,而且该评估报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另外涉案评估人员并没有入户实地查勘,也没有进行初步评估、没有将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更没有将涉案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区政府辩称,该补偿决定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涉案补偿方案合法有效,这是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依据,再者,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处的现场公正下随机抽签选定了评估机构,且评估机构是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其已经给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公司的权利....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主张没有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亦没有人在家。相关证人证言也证实送达涉案分户评估报告时没有见到李先生,因此区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达给李先生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三个月内对李先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以及第17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本案中,在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的情况下,征收方便作出补偿决定,显然是剥夺了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评估报告不合理、评估未依法定程序进行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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