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村民的诉求以“超出法定职责、审理范围”为由被驳回,村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村民的诉求以“超出法定职责、审理范围”为由被驳回,村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时间:2020-08-17     【原创】   阅读

  村民对土地征收一事毫不知情,于是向村民委员会申请了村务公开,但村委会没有公开,于是又向上一级部门反映了此情况,亦没有得到答复。起诉后,村民的诉讼请求以“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度超出了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超出了审理范围”为由被法院驳回。

  在征地拆迁中,村民享有的知情权应当要得到保护,那么,本案中,村民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该案件:

微信图片_20200811103652.jpg

  窦先生等人在巩义市某村拥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合法承包的耕地。2017年,征收方作出了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将窦先生等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该村的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但是,窦先生等却对批复的报批、批后实施以及征地补偿方案的落实等情况毫不知情。

  为了了解批复中所涉及到土地的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人员安置、社保方案等相关情况,窦先生等人向该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征收中所涉及的到相关信息,但是村民委员会未予公开,于是窦先生等人又向上一级部门邮寄了请求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有关部门在收到后,向镇政府下发了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调查处理决定书,要求镇政府责令村民委员会向窦先生等人公开相关事项,然而村民委员会依旧未予公开。于是窦先生又向有关部门邮寄了上述申请书,但是至今未仍未收获其申请的相关村务信息。窦先生等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窦先生等人向有关部门邮寄《责令公开村务申请书》,申请责令该村村民委会员会公开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在收到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窦先生等人所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

  此外,窦先生等人针对本案诉讼请求提出了有关部门“要跟踪涉案村民委员会公开的结果,涉案村民委员会依据窦先生申请公开的事项,将其应当掌握的全部信息向窦先生展示方为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完毕”的诉讼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能成为支持窦先生等人上述诉讼理由的法律依据。而且,该问题所涉及到的是村民委员会依据窦先生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度,本身已经超出了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亦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驳回窦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窦先生等人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审理期限,窦先生认为,有关部门对镇政府向其提交的关于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村务信息的调查报告情况未进行调查核实,并且两部门从未出具过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的法律文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窦先生等人向有关部门递交的责令该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书,有关部门在收到后,未对该事项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只是向镇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镇政府予以处理,因此,原审法院以有关部门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驳回窦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综上,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有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对窦先生等人《请求责令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履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

  对于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要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本案中,相关部门未依法及时的公开征地信息,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法院判决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