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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具备哪些条件?不服时怎么解决?

时间:2020-06-28     【原创】   阅读

  房屋征收决定是相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地拆迁中非常重要的文件。而且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要告知被征收人维权途径。可是实践中,有许多地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着诸多的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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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旧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同意将此次旧区改造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公布此次的改造范围,之后,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公告,且同时公布了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而王先生的商铺也在该征收范围内。可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就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以为可以在自己的坚持下,相关部门会适当的提高补偿,可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他们不断的骚扰,无奈之下,王先生联系并委托了专注于征地拆迁的凯诺律所的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便前往王先生所在地区,对此次征收的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搜集到了有关证据。回京后,凯诺律师指导王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此次房屋征收的相关材料。从所申请的材料中得知此次征收程序中存在很多的违法点。

  于是凯诺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定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庭审中,凯诺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就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实施征收,之后,又为了掩盖自己的行为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且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复函》来看,其改造范围与相关部门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所指的范围不一致。

  另外,此次征收虽然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但也只是象征性的,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并未及时进行公布,听证会形同虚设。且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没有证据证明此次征收补偿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因此,此次征收过程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部门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申请政府信息 获取拆迁方的违法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维权过程中必须要有走的一道法律程序,在征地拆迁中,很多重要的信息当事人无从知晓或者被当事人自己忽略掉,最终导致自己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如果相关部门不主动公开与征地相关的信息时,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去申请以下这些内容:“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听证意见等,这些内容都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了解和知道的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

  除此之外,在征地拆迁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可是本案中,违法点诸多,相关部门既没有及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之外,也没有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风险评估,及没有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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