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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怎样的征地补偿才是合理的?

时间:2020-05-06        阅读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在乎的往往是补偿是否合理,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的问题,在凯诺所的咨询平台上也经常有人这样问律师,不过凯诺律师就曾成功代理过多起关于征地补偿的案件…..

  宋先生是山东省人,在本村承包了集体土地用于农业耕种,2015年,当地相关部门因建设需要,要征收宋先生所在内的耕地,但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宋先生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面对极低的补偿和当地相关部门的层层施压,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宋先生通过亲戚的介绍,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立马前往宋先生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情况,通过村民的讲述,案件的情况也更加的清晰,在此过程中,凯诺律师的专业水平及职业素养让宋先生再次折服,当即签订了委托合同。

  虽然村民所阐述的情况已经非常的清晰,但为了更好的帮助村民维护权益,凯诺律师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公开土地征收、补偿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向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协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查的通知》,但是在几日后,相关部门作出告知书,告知宋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材料不属于其制作,建议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获取。

  针对相关部门的答复,凯诺律师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理后,最终撤销了答复告知书中的相关答复内容。

  实践土地征收过程中,像宋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这起案件虽然只是一件普通的征地补偿案件,但却反映出了许多的问题,如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等。

  关于这些问题,无论是此前的旧《土地管理法》,还是现在的新土法或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时,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审批、依法征收,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而且关于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过被征收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征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需按区片综合地价来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同时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以上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首先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另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

  但是实践征收中,征收方却常常以各种原因降低征收补偿,剥夺被征收人相关权力,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征收进程,而且还损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建议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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