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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注意!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四方案、两公告你都知道吗?

时间:2019-03-15        阅读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尽快达到征收目的,通常都会省去各种审批手续,直接征收村民土地。很明显,这样做是违法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要有四方案、两公告。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因不了解征收时的程序以及哪些文件很重要导致自己的补偿少了一半。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我们只有提前了解相关知识,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征收中的四方案指的是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审批。

  什么情况下应公开

  要想尽快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通常都会采用信息公开的方式,但是一书四方案并不是随时都可以通过信息公开获取这些方案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前面所说到的“四方案”是地方相关部门为了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征地所制定的过程性文件,因此很多地方并不认为它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过,为了督促地方土地征收部门做好信息公开的工作,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书四方案”助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但也要明白一点,要想获得“一书四方案”必须是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才能申请公开。

  也就是说,“四方案”的公开时间应该是在用地批复之后且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的话,“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不会给公开的。

  除了以上的四方案之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以下两公告也颇为重要。征地是否合法其第一审查的目标就是要看他就没有贴出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知情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告。

  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多数情况下征收方是不给公告或是延期公告,这种情况是违法的。因此被征收人在发现要征地却没有公告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告,在没有公告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办理一切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时都存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没有进行公告,或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贴上去之后,立马又撕下来等情况。这样的行为最终导致的是被征收人不知晓公告内容而损失合法利益。

  对此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没有依法进行公告的时候,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同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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