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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因未签“补偿协议”曾遭多次“骚扰”?!

时间:2019-01-08     【原创】   阅读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说“律师,我们没有签协议,政府就把我们的房子给拆了,我们要怎么办?”“律师,我们没有签补偿协议,拆迁方经常找人骚扰、逼迫我们怎么办?”等等。实践过程中,我们绝大多数的被拆迁人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没等到签协议征收方就把房给强拆了,这样的行为难道不违法吗?

  不签协议就骚扰强拆?

  史女士是河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在2017年的时候,政府为推进当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对史女士所在的村庄进行征收。可由于征收方给的补偿标准非常的不合理,于是史女士并没有同意搬迁。可谁也不曾想到,史女士的行为让征收部门非常的不满意,之后多次对史女士进行“骚扰”,于是忍无可忍且担心无力同相关部门抗衡的史女士委托了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了解过案情之后,随后对史女士所在村庄进行了走访,收集了此次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资料。可就在维权的过程中,史女士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又对史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凯诺律师认为:征收部门在此种情况下作出这种举动,定是相关部门乱了阵脚。对此,针对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凯诺律师再次调查走访发现街道办事处对史女士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

  于是凯诺律师指导史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以史女士的房屋及土地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为由试图逃避自己非法强拆的责任,对此凯诺律师提出,即使是征收部门要对史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等相关程序,且史女士有权对其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是街道办事处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就对史女士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显然是侵害了史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街道办事处拆除史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史女士作为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方就房屋给出的拆迁补偿条件提出要求。同时,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方不得私自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规定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而该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府。但此次棚改中,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或是司法强制程序,必然是违法的。

        面对强拆应该怎么办?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依此《意见》来看,录音录像已然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所以当房屋遭到强拆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录音或是录像,同时保存好关于征地拆迁中的所有材料包括征收公告、评估报告等。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尽快解决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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