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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谈未签补偿协议 引相关部门不满欲对被拆迁人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2018-11-20        阅读

  我们都知道,拆迁补偿一直是拆迁当中的头等大事,但关于拆迁补偿的政策却在实际拆迁中往往无法落实到位,迫使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当中都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代理的一起案子中,李先生等人因积极的响应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养殖”的号召,在2008年前租赁李先生本村土地来发展养殖业,而且均得到政府的补贴。但随后因地方要修建公路,要大量的征收土地,正好李先生等人的养殖场都在征收的范围之类,此后就有人与李先生等人谈补偿一事,但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相邻乡镇的征收补偿标准,而且此次征收项目也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同时又因村委会的模糊态度而引起了李先生等人的疑惑,因此李先生等人就一直没有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可是对于李先生等人的这种拒绝签补偿协议的行为,引起了有些人的不满,此后便被告知其养殖行业的环评不合格,欲对李先生等人作出行政处罚,一筹莫展的李先生等人,不知该怎么办,好在李先生等人并不是那么的冲动,在冷静思考过后,李先生等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委托了凯诺律所拆迁团队全权处理案件。

  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个月后,通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村委会迫于压力主动与李先生等人私下就拆迁补偿的事情进行协商和解处理,当事人拿到了高于原来补偿的10倍。

  征地拆迁中审批手续是合法征地拆迁的第一步,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的进程,都会利用被拆迁人法律意识淡薄而不经过审批就进行征收,这种行为在征地拆迁中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有以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国务院批准的有: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倾的土地,其次还有就是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倾的土地。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其中所需要的文件有: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之所以会有这么多复杂的审批流程,其实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他人侵犯。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没有批文就实施征收行为的,属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可以果断拒绝的。如果对方硬要强征,可及时的报警或委托律师尽早的介入到案件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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