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拆迁律师干货: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拆迁律师干货: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时间:2018-11-19        阅读

  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 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典型案例】

  某地41号、42号房屋为张某所有的合法财产,土地所有权为新村集体所有,使用权为张某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依法登记。  因需对新村进行改造,区政府根据有关决定授权拆迁办负责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房屋拆迁政策、法规开展拆迁改造工作。后张某不服区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拆迁办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珠香拆字(  2001)第g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同年11月1日在《珠海特区报》刊登《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内容为同意拆迁入对新村改建红线范围内的旧房实施拆迁。拆迁办以公告的方式将拆迁许可证内容在《珠海特区报》上公示。公告的效力及于市范围,故应视为原告在2001年11月1日已知道拆迁许可证内容。原告直到2004年9月2日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许可行为提起诉讼,早已超过2年的最长期限,且原告未能说明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故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我们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你知道补偿决定书应当包括具体哪些内容吗?跟随我们凯诺拆迁律师一起来看一下。

  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案例:

  征收人:某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被征收人:某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职务:所长住所地:本市学士街493号

  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顾某,男,租赁证地址:某巷7 -1 号楼

  某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某府征[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某市某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某巷7  -1号楼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某巷7 -1号楼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顾某,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63. 4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76.  19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无户籍登记,顾某户籍登记在蒲林巷32号,顾某与其妻徐某实际居住在东升里15号顾某与其妻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内。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某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某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27918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房屋征收与补偿68481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经多次协商,  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  在2013年9月12日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上,承租人顾某表示:自己的房子在第一进,商业价值和第二、三进房子不一样,价值要比别人多三四十万元,要求补贴差价安置一套120平方米高层定销商品房,另补偿50万元。  顾某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与被征收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28条、第40条及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某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某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92791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一区28幢某两居室,建筑面积为87.  12平方米,房屋经某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2900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 298912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祖人顾某屋租赁合同。 支付某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顾某(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68481元,搬迁费14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承租人顾某(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退其承租的某巷7  -1号楼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某市某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查收。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

  这是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份内容详尽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与征收决定公告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决定公告的内容没有作任何明确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规定明确了征收决定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因此,在理解补偿决定公告的内容时,可作类推解释,笔者认为补偿决定公告除载明补偿决定外,还应当至少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为只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才能明确补偿决定的内容依据,  实现其知情权;只有载明救济途径,被征收人才能及时恰当地行使救济权。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